(一)延伸投递服务费是指把农村邮件投递到村委会以下的用户、城市邮件投递到二层楼房以上的用户和送包裹上门以及为离、退休人员送养老金到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代办代理服务费是指接受单位、个人委托为其代办代理交通规费(含年审、年检),水、电、气缴费,交通违章罚款,订送机票、车船票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邮政信箱服务费是为用户提供专用或租用邮政信箱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包裹逾期保管费是用户收到包裹提取通知单后逾期未提取包裹而发生的场地占用和包裹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一)延伸投递服务费、代办代理服务费和邮政信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延伸投递服务费、邮政信箱服务费实行基准价指导,允许服务者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下2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代办代理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服务者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格以内,根据成本费用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包裹逾期保管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七条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满足广大用户日益增长的邮政服务需求;
(三)坚持用户自愿选择和服务有偿;
(四)促进邮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弥补服务成本并参照相近服务类别的市场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邮政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邮政企业和个人不得将邮政普遍服务改为延伸服务或变相改变邮政普遍服务的性质和范围收取延伸服务费。
第十条 邮政延伸服务对持有合法有效证明的烈属、残疾人、五保户,应给予免费服务。
第十一条 省邮政公司应加强对全省邮政延伸服务及收费的管理,统一制定并公布全省邮政延伸服务及收费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