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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市、县各级财政增加对农机化的资金投入,建立农机化发展保障机制。对农机事业单位履行公益性、执法性职能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纳入预算。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贴规模和品种,购机补贴适当向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倾斜。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严肃查处倒卖补贴产品、套取补贴资金、借补贴之机乱涨价、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各级财政要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扶持。中小农机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要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十八)扩大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机小额信贷,为农民购置财政补贴农机提供消费信贷。采用财政贴息方式,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民通过贷款购买先进适用农机。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拓展支农领域,对农民购置大型农机给予政策性中长期信贷支持。开展农业机械抵押、质押贷款,推广农户联保、农户互保、农机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对符合产业政策、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大力推进农机具政策性保险,加大财政保费补贴力度,调动农机户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农机保险。
  (十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落实好农机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农田作业的其他农业机械以及运输上述农业机械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工商、税务部门要为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办理登记不收取证照工本费。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农田排涝、灌溉、脱粒、蔬菜种植、茶叶种植、水产养殖、现代化或专业禽、畜养殖业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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