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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01月1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1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改)。

  二、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23日公安厅发布;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改)。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1989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四、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改)。

  五、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1991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1998年3月1日修改)。

  六、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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