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十九条中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修改为“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处分。”
十三、《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94号令)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公众移动通信手机除外。”
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四、《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第102号令)
将第五条删除。
将第六条修改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五、《
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第135号令)
将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删除。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将第十九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十六、《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14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