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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九、
《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10号令)
将第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将第十四条中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和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进行纠正、查处”修改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等规定依法进行纠正、查处”。
十、
《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23号令)
将第十九条中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和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予以查处”修改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
《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
》(第48号令;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十二、
《
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第22号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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