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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九、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0号令)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将第十四条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纠正、查处”修改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依法进行纠正、查处”。

  十、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3号令)

  将第十九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查处”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第48号令;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十二、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2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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