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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01月1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1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205号;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一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第69号令)

  将第十三条中的“当事人拒缴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可以将其商品变卖抵缴”删除。

  将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137号令)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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