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01月1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1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205号;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一条和第十五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第69号令)
将第十三条中的“当事人拒缴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可以将其商品变卖抵缴”删除。
将第十四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
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137号令)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