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并落实复工安全保障措施,严禁隐患不排除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盲目复工。
2.检查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性。煤矿企业复工前,要对矿井内、外部供电系统、备用电源、矿井变配电设备、供电线路、用电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保证主扇、排水、瓦斯排放等关键设备的正常供电。供电系统不能确保稳定可靠的不能复工。
3.严格瓦斯检查排放。要由区域专业救护队或企业辅助救护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全面检查。停产停风地点瓦斯超限的,必须制定排除瓦斯安全措施,只有在停风区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数值、且符合开启局扇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排放瓦斯。
4.恢复矿井通风。必须检查和恢复通风系统。重点检查通风系统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凡通风系统不合理或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不正常的矿井不得恢复生产。
5.检查矿井行走路线和作业场所安全。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认真检查支护情况,对运输系统、排水系统等进行细致检查,凡存在严重隐患的,不得恢复生产。
6.认真组织复工培训学习。煤矿企业必须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召开“收心会”,贯彻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复工安全措施、安全作业规程等,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数量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必须选送人员参加培训,并经湖北煤监局(或委托市州安监局)考核合格。
(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对节后复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制定并严格落实节后复工安全保障技术措施;按照“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复工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工的要严肃查处。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复工矿井的监管,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施工;建立复工矿井公告和联合执法制度。将批准复工的矿井名单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联合执法,对未复工的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关闭矿井、非法矿井及时采取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许可证照、限制或切断其电力、火工品的供应等相应跟进监管措施。
四、加强调度统计和节日值班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巡查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严防因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伤亡事故。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煤矿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要及时调度掌握春节期间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验收具体工作方案、具体矿井复工验收时间计划表、已批准复工矿井名单报湖北煤监局和省安监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矿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