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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春节期间放假值班、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做好节后复工验收
  煤矿春节后复工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具体要求是:
  (一)成立煤矿复工验收工作领导机构。各地要加强对复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节后复工验收工作领导机构或工作专班,明确复工验收工作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深入细致开展工作。
  (二)制定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辖区煤矿状况制定复工检查验收标准。复工检查验收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属地管理,实行三级检查,即企业自查、乡镇检查验收、县(市、区)检查验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过程中必要时邀请专家或技术机构参加,帮助排查隐患和提出整改建议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施工。经整改及停产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以矿井为验收单位,下列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
  1.证照不全或过期的矿井;
  2.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关闭的矿井;
  3.经省安委会批复进行资源整合,但没有办结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矿井;
  4.生产系统、关键环节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①乱采滥挖、多头多面作业、采用局扇供风采煤、采用巷道式、高落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的;②矿井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煤工作面没有实现全负压通风的;③采用剃头下山开采、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设施的;④斜井提升“一坡三挡”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的;⑤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不完善布置采煤工作面的;⑥技改矿井违规组织生产、施工的。
  5. 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防突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防突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和发生过动力现象的矿井(参考名单附后)。
  6.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没有安装或安装达不到《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的矿井。
  (四)落实煤矿企业复工工作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遵守复工工作相关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恢复生产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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