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个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新开工建设规模达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县(市)房地产开发新开工建设规模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均可申报省级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
四、采取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1、加强规划与建筑设计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规划与建筑设计在推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中的引导作用,依据试点项目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切实组织做好试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工作,加强对试点项目实施规划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做好建设全过程监管
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项目应当在三年内完工。在具体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确保试点的各项标准落到实处。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激励政策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试点项目的激励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试点的成效与资质管理相挂钩,推动试点工作的发展。从今年开始,省级试点项目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用示范建设实施方案》(建科〔2010〕89号)条件的,经申报和评审,对被列入省级示范的项目给予奖励或补助。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积极筹集资金,扶持试点项目建设。
4、规范试点项目审批程序
从今年开始,凡申请列入省级试点项目,要按照《关于开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试点的通知》(建房〔2007〕61号)的规定,由企业自主申报,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四月底前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并由我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后公布。市级试点的申报程序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省级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试点的具体事务工作委托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
5、及时做好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