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全省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方式的转变,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抓好试点工作的主动性
开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住宅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试点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把全面推进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认真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促进试点工作的有序发展。
二、提高试点水平,加快转变城乡住宅建设方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我省城乡住宅建设中存在的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能源利用效率低等问题,坚持以加快转变住宅建设方式为试点工作目标,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试点工作的着力点,把做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试点中,各地要把正在开展的城镇住宅建筑节能试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试点、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试点,积极创新住宅建设理念,充分发挥其在规划设计、建筑风格、建筑节能、配套设施、小区绿化等诸多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全省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发展。
三、明确目标,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覆盖面
从2011年开始,试点项目要逐步覆盖到每个市县,到2015年,全省各市、县均有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试点项目,并建成规划科学、设计合理、配套齐全、环境优美、资源节约,具有地方特色的住宅小区。
建立分级试点工作机制。“十二五”期间,我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确定不少于30个项目作为省级试点。各市每年申报省级试点的项目不少于3个。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每年都要确定一批市级试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