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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申办农民工积分入户的程序、权限和时限。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及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经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果的2日内,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素质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户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二条 农民工入户随迁子女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享受义务教育待遇。
  第十三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再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空缺的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高低依次补上。已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如发现其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按规定将其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第十四条 农民工符合我市其他入户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0月21日。

  附件:1、潮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
  2、潮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资格证明(样式)

  附件1
潮 州 市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作单位:           


  潮州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人要按本说明认真如实填写,填表必须统一使用黑色或纯蓝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红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填写内容不得随意涂改。
  二、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填写阿拉伯数字;需要文字表述的,必须使用汉字,不能使用英文或其他文字。
  三、填表人要认真填写本表,并按如下格式填写相应内容: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填写户籍登记所用名字,用字要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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