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表彰奖励。申请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处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应提供相应的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计划生育。申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违法犯罪。申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五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六条 农民工迁入潮州市城镇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其享受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依照本市户籍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农民工,本人可申请迁入潮州市城镇户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下达我市的农民工入户计划指标,结合各县区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下达具体指标并向全市公布。
(二)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的对象,申请迁入潮州市城镇户籍,可向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入户城镇申请。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具体的事项。每年申报纳入积分登记管理分上、下半年两个批次进行。上半年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20日,下半年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
(三)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积分分值,于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别对上、下半年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潮州日报》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对申请人所得分值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或投诉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符合迁入潮州市户籍待遇的人员签发《潮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持《潮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资格证明》,按照申请所属批次,于当年6月底前或12月底前带齐相关资料到入户地派出所申办入户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入户时,其家属如随迁、投靠入户的,可同时办理,不受申请地入户指标的限制。
第九条 申办农民工(或家属随迁)入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潮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资格证明》;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附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附出生证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