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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府〔201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潮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实施办法申请积分制入户我市城镇。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民工入户计划指标的确定和计划的分解下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
  市公安部门负责湘桥区、枫溪区的入户审批工作。
  潮安县公安部门负责潮安县的入户审批工作;饶平县公安部门负责饶平县的入户审批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审批和录入等工作,在各自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办理该项业务。
  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作为户籍代管机构,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公安派出所为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一个公户,专门登记管理入户城镇农民工,公户户口簿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保管。
  第五条 农民工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纳入积分制入户城镇管理的申请,应按规定填写《潮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就业登记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并按《广东省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历水平。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技能水平。申请人如有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应提供技术员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申请人应提供潮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四)社会服务。申请人近五年内参加过社会服务活动的,应分别提供相应的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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