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常规性检查、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尤其是易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推动企业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监控重大危险源,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治理,并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订风险防范预案,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的,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得复产,擅自复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和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八)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严格查处企业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加强公路治超源头治理工作,各监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要对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等充装源头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超限超载。对充装源头不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而超载超限并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充装源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