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潮府〔2010〕32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潮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同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立法目的,并遵循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