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有计划地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认真组织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应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按规定支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生产自救。
第七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一律免费通行。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