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经处罚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第七条 完善用地手续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三旧”改造办公室组织区“三旧”改造领导成员单位联合审定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
(三)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将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登记,组织市“三旧”办成员单位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制定完善用地手续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须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市“三旧”办上报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完善用地手续。涉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根据省、市政府的批复完善用地手续。
(五)完善用地手续批复文件抄送市检察院、市监察局。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隐瞒手段,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申报用地手续,骗取审批机关同意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撤销其用地手续。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提供虚假证明、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撤销用地手续;同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完善用地手续申请拒不受理或拖延不办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1、完善用地手续审批程序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