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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潮府〔201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审批程序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潮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
审批程序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三旧”改造工作,完善“三旧”改造项目历史用地手续办理,根据省、市有关“三旧”改造的规定,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完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手续要与改造利用相挂钩,确保“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条 在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三旧”改造范围内,并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项目,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后,可完善用地手续。
  第四条 完善用地手续的宗地范围原则上以规划道路围合的范围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片区进行改造、完善用地手续。项目较分散的也可按宗地地块进行改造、完善用地手续。
  第五条 申请完善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村委会关于要求完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手续的请示;
  (二)原取得用地相关的材料;
  (三)“三旧”改造项目的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1、基本情况;2、规划情况;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4、协议补偿情况;5、拟改造情况;6、建设时序)。
  (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2/3成员同意的决议证明书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五)村委会或改造项目业主单位对“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方案作出的承诺书;
  (六)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图;
  (七)改造项目地块图斑统计表。
  其中,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增加省政府办公厅〔2009〕122号文附件3要求材料;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用地应增加省政府办公厅[2009]122号文附件6要求材料。
  第六条 申请完善用地手续,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办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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