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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国库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国库经收处办理保障金收纳、报解情况开展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为当地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保障金实行按年核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年、按季或按月征收,用人单位按服务机构确定的保障金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残联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比照税款退库流程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按上年度征收保障金总额的6%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给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保障金的征管、网络设备维护的工作经费;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按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执行。
  第十八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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