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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0-12月底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上述规定由同级服务机构核定应缴保障金。
  第七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五)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六)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为已办理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于征收期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各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用人单位核定的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数据传送给同级地税机关,作为地税机关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第十条 地税机关应按属地征管的原则,将征收的保障金划解入同级国库。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做好与同级地税部门的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应缴保障金计算审核及催缴工作;做好与地税机关信息数据的联网工作;帮助用人单位招聘培训残疾人就业,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保障金的代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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