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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残疾人劳动权益,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依法推进我市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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