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基地。按照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公益性和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市选择一批创业实体(企业)认定为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合格者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经审核认定符合创业培训实训基地条件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可享受同等补贴。
(十七)加快创业园区建设。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投资方式,积极利用各种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并鼓励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办创业孵化基地。进一步整合资源,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中小企业等部门要面向全社会开放孵化基地,并努力提高孵化基地建设水平。积极谋划在原第三技工学校旧址高标准建设全国性的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产业园区为依托,建立创业园区。2010年前,依托现有中巴软件园和肇庆高新区科技创业园区建设高端科技产业孵化中心。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园、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示范街)、退役军人创业园区创建,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复退军人自主创业提供扶持。
(十八)统一创业园区扶持政策。本市户籍劳动者符合条件进入创业园区依法兴办实体的,除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免缴纳场地费。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园区创业第一年免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同时,符合条件的园区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
(十九)建立创业园区进出机制。各类创业实体在创业园内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要强化创业园创业人员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实行创业园区创业准入制度。对获准进入创业园区创业,1年内不开展创业活动的,取消其进入园区创业资格,3年内不得进入园区创业。进入创业园区创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转换创业开发项目;违反者,经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核实,限期撤出园区,2年内不得进入园区创业。
七、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设立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办事流程服务、创业项目开发、创业策划、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指导、法律援助、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养等“全方位”、“一条龙”创业服务,并承担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