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落实创业财政补贴政策。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含SYB“创办你的企业”和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创业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新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过程中对创业的扶持。
(十二)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机制。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吸纳10名以上本市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十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且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本市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妇女创业的,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提供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提供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上述贷款期限最长2年,贷款期满本息还清的,如属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十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各级财政按本级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0%安排奖励性补助资金,用于当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补助和工作奖励。
六、进一步推进创业技能培训
(十五)强化创业培训工作。将免费创业培训对象范围覆盖至社会各类人员。鼓励全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与创业培训实体通过联合办学等模式开展创业培训。将2009年以来有培训要求的新创业者全部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进一步优化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和定期组织优秀教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力争2011年前,逐步建立起一支具有肇庆特色、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使创业培训工作更加专业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