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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肇府办〔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关于印发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4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在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同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确保创业环境满意指数、创业活动活跃指数、创业实体生存指数、创业实体就业贡献率、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倍率有新的提升。力争3年内全市新增创业人数2万人,参加创业培训1.8万人,成功帮助约1.5万名劳动者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约8万人。小企业平均创业成本3万元以上、创业初始成功率为60%、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80%以上、创业企业1-3年存活率达70%以上、创业服务满意率为9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率为1:5以上。

  二、进一步放宽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扶持范围。〖HT〗具有创业愿望及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人员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培育扶持特色创业群体

  (三)扶持返乡农民工本土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从事农林牧渔等特色种养、农副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和非农业生产的,可按税法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及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可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本人要求入户城镇的,经公安机关核准,可以到创业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入户城镇手续。

  (四)扶持复退军人自行创业。本市户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按税法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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