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府办〔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市政管理局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和供水、用水、污水、排水管理外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三)将原市市政管理局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供水、用水、污水、排水行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以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制订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监督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二)根据城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城区城市道路(含桥涵、管网设施、路灯、绿化等)、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含城市广场、公园等)、城市照明、管道燃气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验收接管。
(三)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和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区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燃气、户外广告、车辆停放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审定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行业技术资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区燃气、城区广告、城区垃圾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以及广场、公用停车场、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做好相关科学技术、科技情报的推广和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