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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粤府[2010]147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逐步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对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得复产,擅自复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3、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比例,并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逐年递增;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规范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工作。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创建安全生产绩效奖励资金,对在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给予奖励。

  4、落实企业应急救援预防预警体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同时,预案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确保安全有序避险和自救。

  5、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考核后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班组、车间、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现象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存在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的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安全教育,督促各类学校、培训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课程,切实提高学生和受训人员的安全素质。

  (二)强化企业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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