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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组织工程建设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实施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可直接提出申诉,市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协调解决。

  第四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申诉和举报事项。

  第四十三条 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成立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立项材料时,同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追踪项目绩效管理情况。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先进行自评,再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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