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代建分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前期工作代理主要内容: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主要内容: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代建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实行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第三十二条 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2008]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依法进行招投标,按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未经核准的,中标结果无效。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