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完成第十一条(一)至(五)项的审批程序后,开工条件具备的,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新开工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资金已落实。
(三)已签订合同选定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四)需要征地拆迁的项目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五)相关的必要工作管理机构成立。
(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四章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及已批准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当年投资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建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的资金管理制度;对使用政府性贷款资金但不纳入财政专户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肇庆市政府性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肇财外〔2010〕1号)办理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和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集中支付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市发展改革局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初步的批准文件和经审核后的项目概算作为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并按照基建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按投资年度计划、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支付建设资金。
对重大建设项目,市财政局派员对该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概算总投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
工程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应作为合同签定价格,并明确作为结算价予以锁定,在合同中应予明确由承包方负责到底,一般不得追加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