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总概算已核定。
(三)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条件。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和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市财政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幅度超过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25%或新增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原则审定。
地方财政资金(含列入“收支两条线”资金)和政府性信贷资金投入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一般基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批;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审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市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批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初步设计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概算审批,市发展改革局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六)开工报告审批,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小型及规模较小、内容简单、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首先申请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建设用地规模、对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对环境的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要原材料消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