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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0月19日十一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包括市政府和市财政担保的资金),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

  (三)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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