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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肇府〔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目前,我市已进入持续干旱、干燥的高火险天气,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保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做好高火险期间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从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划定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该时期风高物燥,可燃物大量积聚,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是森林火灾发生的高发期,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十不准”规定,山边林内严禁烧田基(果园)草、烧灰积肥、炼山作业、烧黄蜂、焗蛇鼠、烧火取暖、烤食物、上坟烧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吸烟、乱丢烟头火种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加强森林高火险区监控,严防死守。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各森林高火险区、景区、重点防控部位均应设立森林防火检查哨(卡),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和入山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入山。凡进入划定的森林高火险区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进山人员要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护林员要加强巡逻,及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对精神病人和弱智者要落实监管措施,老师和家长要教育中小学生不要在林内和林缘边玩火。

  三、山上从事林业生产、工程施工,以及山边林内的工矿企业、酒店、饭店、学校、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站)等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工作措施,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及时消除隐患,靠山的地段要开设不少于10米宽防火隔离带,积极配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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