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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肇庆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分别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特别奖,奖励有重大影响或突出成绩的优秀成果。
  第三条 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处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日常管理工作,在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成果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2、成果具有创新精神,独立见解,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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