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日前,应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听证过程中要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第九条 听证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告知决策听证的事项和听证议程,介绍听证人员。
(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听证决策的相关理由、事实、依据、数据及检测报告等材料。
(三)由听证代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正反方进行平等的质证和辩论。
(五)公布听证结果。听证结果应从听证之日起20日内公布。如听证人员提出可能影响决策的重大问题或有关问题需要重新检测鉴定的,重新启动听证程序。
(六)听证会的全部过程应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
(七)形成《听证报告书》。《听证报告书》内容包括:1.听证项目;2.听证承办单位、听证参与人和主持人的基本情况;3.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4.听证会的基本情况;5.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采纳听证代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的,要以书面形式将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告知听证代表人。
第十一条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市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将有关资料转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依据,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的会议等形式的活动不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按照市政府要求的期限进行审查。情况复杂的,可申请延长。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