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湛江市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的。
第五条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应由市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市政府可以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组织。
第六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
第七条 听证代表应科学合理遴选。代表的名额分配要充分考虑听证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中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士。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