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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定后,应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废止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细化、量化的标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

  (四)对符合前置条件、申办人数众多的行政许可,如有审批指标限制,且无法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审批项目,应根据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审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比较复杂的、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力求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方便群众。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许可申请,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规范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由市政府或其法制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涉及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建议省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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