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湛江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下同)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等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应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必要、适当,不得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作为本机关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