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在调研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事关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应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召开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明确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按照《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专家论证意见、职能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听证各方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合理的应采纳;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合理意见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秘书长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