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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部门等应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七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决策启动;

  (二)调查研究;

  (三)可行性论证;

  (四)征求意见;

  (五)部门协调;

  (六)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讨论;

  (八)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程序的启动,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三)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有关单位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六)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政府决策的事项,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直接指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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