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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湛江市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减少决策失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

  一般行政决策实行领导个人决定为主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拟订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应不断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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