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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开展;
  (三)通过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
  (四)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对问题严重的项目,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后评价的备选项目: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对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以及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四)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五)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管理架构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委托人委托的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两年内,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尚未批复的,待决算批复后,根据决算批复意见对《项目总结报告》作调整补充。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需要按适当比例选择后评价项目,制定后评价计划。
  第十条 项目后评价业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中介机构承担,参与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业务的评价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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