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提高市级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级以上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范围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政府投资项目总结报告,选择后评价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