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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竣工验收前稽察完成后,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四)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单项验收情况报告和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检查竣工决算资料,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十六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3份,在15日内分送组织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十八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要求,及时填报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
  (二)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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