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组织方式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应由国家、省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型,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可委托主管部门或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出具验收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制度。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情况,特别是“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概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建设是否取得预期成效;
(五)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完成。
第八条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