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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2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清理整顿,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利。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适时组织部署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入学、就业体检工作进行清查,凡未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项目检测要立即全部取消。要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录(聘)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或失职、渎职行为,要按通知要求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从快予以处罚。同时要密切关注此通知的执行情况,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了解和处理,并制定应对预案。

  二、清理政策文件,加强宣传教育。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入学、就业体检政策进行清理。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或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同时,要制定宣传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深入到各类企业、学校、街道、社区、乡村等基层单位,普及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存在的认识误区。

  三、建立协查机制,迅速贯彻落实。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此通知的主要精神和要求。各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卫生部门配合,建立协查机制,统筹协调,密切合作,共同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有一名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要采取有效措施,作出专门部署,按照职责分工,逐项落实通知要求,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贯彻落实此通知的情况要于2010年9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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