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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建立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建立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运行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

  推进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逐步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

  加强医疗保障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完善支付制度和结算办法。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防范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诚信评价制度。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政府医疗救助投入,重点加大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及特大病患者医疗救助力度。鼓励工会等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探索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发展非营利性健康保险。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查阅被保险人医疗资料的管理办法。

  (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扩大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耗材的集中采购范围。加强对医疗机构规范选药、采购的日常监管。鼓励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规范化生产、配送基本药物。支持用量少的特殊、急救药品和低价高效药品的生产。保障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供应使用。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检测技术支撑和监督体系。加强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督。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规范基本药物使用。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销售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执行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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