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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0〕2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驻皖、省直各单位,省属各企业,各大学:

  现将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皖办发〔2006〕18号)精神,对于持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原省人事厅)签发的《安徽省留学人才证》、要求在我省就业地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安徽省留学人才证》办理在就业地的落户手续,不需再出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

  二、对于回国后欲在我省就业地落户的其他留学回国人员,按照就业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直驻皖、省直各单位、省属各企业、各大学人事(人力资源)处(部、室)和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高新、经济开发区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向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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