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队伍保障
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启动食品安全专家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参加事故处理。
7.3 物资保障
各地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7.4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5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6 应急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各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习演练工作,并组织全市性、区域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7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地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事故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地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