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应急响应
(1)市级政府应急响应
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随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应急响应
(1)县、区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县、区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随即转为县、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5.2.4 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工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5.3 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以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上级政府和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