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
(2)医疗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4.3.3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 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人数或初步判定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进行汇总;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对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
4.4 事故通报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的工作,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便于公众知晓。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应急响应由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的县、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当食品安全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别重大(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